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京高法发[2009]9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及局属各单位、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及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通报制度的工作意见》(政法[2008]44号),进一步加大对打黑除恶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督办和监督力度,加强全市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惩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确保首都政治稳定,现就建立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情况通报、异地管辖、提高审级管辖、羁押执行监管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加大对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督办和监督力度
  (一)通报制度
  北京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黑办”)负责具体组织办理打黑除恶案件情况通报工作。有关涉黑涉恶案件的确认,仍参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贯彻落实意见》(京政法发[2006]69号)执行。
  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执行办理打黑除恶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的规定,分别向同级打黑办、本系统上级机关通报办理案件情况;市、区县打黑办及时将办理案件情况反馈相关机关,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中,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采用书面形式通报以下情况:
  1、在对打黑除恶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拘留、提请逮捕、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宣判后,及时按照前述通报制度进行通报;涉及组织者、指挥者及骨干成员人数、罪名发生变化、减少犯罪事实,或者改为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减轻、免除处罚、宣告无罪的,通报中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2、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相关司法机关应及时向同级打黑办、本系统上级机关通报线索和查办工作进展情况,区县打黑办要立即报告市打黑办。
  3、打黑除恶案件罪犯、劳教人员送交监狱、劳教机关执行前,市公安局要向监狱、劳教机关通报涉黑涉恶罪犯、劳教人员名单,注明首要分子、主犯和一般人员,需重点管控的随时通报,并明确管控事项。在交付执行后,市监狱、劳教机关每季度向市打黑办通报一次罪犯、劳教人员名单和执行场所,同时报告司法部打黑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