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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推进全民创业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降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农村宅基地、经保险公司保险的畜禽品种、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仓库、果园、土地)、山地租赁经营权、地上收益权、林权、渔权、矿业权、机器(具)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抵(质)押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积极推行信用担保贷款。(市人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农行、市工行、市农信社、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

  5、社保扶持政策:城乡创业者新创企业,享受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优惠政策,经批准可以先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在2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创业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支持其创业。初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纳部分降低50%的缴费比例。初创企业招用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安置人数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为单位缴交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返乡农民工到本地城镇就业或创业后,可随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中小企业局、市经贸委配合)

  6、费用补贴政策:进入创业园或创业基地的企业,在享受两年内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扶持的同时,2年内减半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2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其减免费用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新创工业企业,2年内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初始创业者,可免费参加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班;新创企业招收的员工,符合条件的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如企业自己组织培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配合)

  7、放宽准入政策: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拓展创业领域。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有关部门要简化办证办照程序,切实搞好服务。积极扶持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其他创业者主动接受我市规模企业的辐射带动,创办为规模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围绕高科技产业终端环节或外部配套产品生产,发展劳动密集型组装加工业;着力发展文化、商贸、餐饮、现代物流、社区服务、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利用我市农村资源优势,鼓励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种植养殖、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和编织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商业办、市建设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农业开发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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