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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推进全民创业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全民创业

  各级要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抚发〔2009〕1号文件精神,研究具体的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扶持创业的每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作为创业扶持专项基金专款专用。2009年,全市安排1300万元以上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安排200万元,各县(区)不少于100万元,以后每年递增20%以上。各级科技、支农、就业、工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要安排不少于20%用于引导、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支持全民创业。对初创企业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企业技改或补贴物流费用。(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配合)

  2、税收扶持政策:对初创企业应纳税收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允许其按《征管法》规定申请缓交两年税款。对创业者从事农业开发、农产品初加工、农业服务业等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负责,市农业局、市农业开发办、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水利局配合)

  3、规费减免政策:两年内为新创业者减免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50%收取;计量器具检定检测费及特种设备检验费按标准收50%。(市监察局牵头,市工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质技监局及所涉收费部门具体负责)

  4、金融扶持政策:全市每年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少于1800万元,新增贷款在上年基础上不少于6000万元;其中每个县(区)新增担保基金不少于100万元,新增贷款不少于500万元。为新创业者创办个体工商户提供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增加到20万元;对已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可提供300万元以内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创业人员及企业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的,通过资产、土地抵押和企业联保等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给予5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并按有关政策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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