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优化融资环境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银保互利合作,建立银保间良性互动机制

  (一)加强银企对接,创建新的金融格局。要建立政银企融资对接机制,经贸委要定期向金融部门通报企业融资情况,每半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次政银企融资对接会,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企业和项目库,积极主动向金融部门通报和推介重点企业和项目情况,组织金融部门走访企业,增进银企间的互动交流,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状况,当好银企间的“红娘”;要积极引进埠外金融机构到本地落户或开展金融信贷业务,引入金融“竞争”机制,从根本上改变金融渠道单一的现状,创建新的金融格局。

  (二)加强互利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降低信用担保准入门槛,合理确定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并给予集中授信,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大小、资信程度、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在5-10倍的范围内放大担保倍数,通过双方协商,合理确定担保余额。

  (三)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开展以中小企业、工业园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对担保贷款要实行工作日制审批制度,或者按双方书面合作协议高效便捷地办理审批手续,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五)实行优惠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尤其是对各类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协作金融机构应尽量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并在贷款指标上予以倾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建立代偿机制。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利益补偿机制。在通过充分协商、达到共识的基础上,由协作金融机构承担20%左右的风险代偿责任。一方面减少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增加协作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及贷款监管责任,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四、政策扶持,建立激励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