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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实施<贵阳市“十一五”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个别条款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实施<贵阳市“十一五”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个别条款的通知
(筑府发〔2009〕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按照国家商务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实施〈贵阳市“十一五”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筑府发〔2006〕51号)文件中的第三十一条内容:“激励创新品牌。对企业实施创国家名牌计划,针对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产品实物质量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技改、中小企业发展等资金给予扶持。市政府对新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贵州名牌产品和贵州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市名牌产品的企业,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在市政府名牌产品奖励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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