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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

  20、多渠道筹措研究生教育经费。全力争取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科研单位、用人单位的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地承担各类科研与项目开发,联合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引领社会和服务社会的作用。争取企事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合作办学,进一步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

  八、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及监控制度建设

  21、科学把握和坚持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博士研究生培养要突出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独立的科研工作能力与创造性科研成果等要求;硕士研究生培养要突出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一定的科研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实践能力等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专业基础、专业技能、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在着力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整体质量的基础上,把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作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点,把学术创新能力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要标志,确保各类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

  22、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完善、规范学位授予管理制度。根据学科领域和学位类型,正确把握学位论文的规格和标准,分类指导。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采用学术性、基础性研究以及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论证、开题报告、撰写指导、评阅审核和答辩制度。实行学位论文公开答辩制度,严格答辩程序,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完善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评选制度,建立健全论文抽检制度。加强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强化实验实践环节,实现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培养程序和评价机制,完善、规范学位授予制度。改革研究生中期考核制度,实行研究生培养中期考核淘汰制度。

  23、强化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质量检查督导与监管制度,强化各培养环节质量。鼓励培养单位建立研究生教育奖励制度,设立专项经费,资助优秀研究生科技创新,对具有潜在创新价值和应用前景的学术性研究论文选题等给予政策、经费支持,激励研究生做出创造性的研究成果。

  24、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坚持评建结合、以评促建的方针,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督导机制,完善评价的方法和手段。每5年进行1次研究生教育综合性评估。积极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展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认真做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开展的有关评估工作。对新增学位授权单位和学位授权点进行重点评估检查。开展全省研究生培养条件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与核定培养规模、审批有关支持项目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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