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公证员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司政〔2009〕14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省人事厅职称评审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今年全省公证员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初定在9月份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范围
具备《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8]6号)、《关于恢复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1]24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任职条件(破格晋升须符合破格条件),且近5年来没有违纪情况发生的专职公证员。
二、评审工作程序
个人申报,所在公证处推荐,县(市、区)、市司法局初审,地市职改办评审推荐,省厅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需报送的材料
1.报送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档案袋上)。
2.单位推荐报告一式两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五份,需盖填表单位印章,各市上报的需加盖市职改办印章。
5.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文件大小必须10K以内。
6.证书管理系统默认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汇总表》,书面及电子版各一份。
7、以下六项须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两册),并做好目录。
(1)评审对象的学历、学位证书,公证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现受聘职务聘任书,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2)业务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内容应能反映本人的业务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重点是近五年来的工作情况。
(3)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4)任现职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典型证例(要求提交4个以上),其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卷宗。
(5)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中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下同)的专业论文(论著)(正常申报的要求提交2篇以上,破格申报的要求提交3篇以上)。申报评审的论文(论著)应提供原件,若为复印件的,则须有刊物封面、刊号、目录和全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