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徐政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需要方面的作用,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改革现行的统计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在地统计。所谓在地统计,即按照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调查对象,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包括徐州经济开发区,下同)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在地统计既是统计工作顺应市场经济体制,与机构改革、企业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对区域进行综合考核、强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实施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的重要基础。为确保在地统计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特明确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徐州市推进在地统计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条件。要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着力加强县(市)、区统计力量,建立健全镇(街道)统计网络。各县(市)、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每个统计专业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各镇(街道)要明确承担在地统计工作任务的机构,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在地统计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统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在地统计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加强在地统计工作的业务培训,强化对各县(市)、区的业务指导,确保在地统计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改革后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及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细则,做好基本统计单位的核查工作。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区域内各类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应的统计管理工作。各综合部门、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所属单位主动与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部省属、市属企业要根据统计管理制度变化的要求,严格按照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规定,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各级新闻单位要配合统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