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动直接融资。积极培育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各类融资工具。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农业发展资金投入力度。(责任部门: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相关市(县)、区分管领导及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程组织领导和实施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此项工作上下联动、同步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工作部署制度。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程中有关问题,部署落实工作目标任务。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3.建立信息上报和宣传制度。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信息上报和宣传力度,对农村金融创新工作中重大信息和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舆论宣传,使城乡各级全面了解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加大政策扶持
对新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锡政办发〔2008〕348号)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县)、区共同承担。对组织发放 “三农”贷款的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贷款新增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市(县)、区和镇(乡)级的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资本金支持或补贴。市级财政给予市(农业)再担保公司一定的资金支持。对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9〕51号)中有关奖励规定的,按省政府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