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有特殊性,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工作任务艰巨。各市局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办法》及《规程》的具体要求,成立以国际税务管理科(处)长为组长的汇缴工作领导小组,早部署、早安排,明确人员,责任到位,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业务宣传培训。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网上电子纳税申报系统的应用、汇缴指标的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处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及12366服务热线等渠道,采取税法公告、政策讲解和业务咨询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系统地宣传《办法》及《规程》的具体规定内容和要求,明确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等。

  (三)加强对汇缴资料的审核。主管国税机关要对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数据间勾稽关系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其中审核重点应包括: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等。

  (四)及时办理税款退补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及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按规定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五)夯实非居民企业管理基础。各市局应以企业汇算清缴为契机,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清理漏征漏管户,强化对非居民企业的管理工作。主管国税机关要对辖区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登记信息等基础资料与CTAIS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清理和修正错误数据。

  汇缴工作结束后,各市局要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后续管理,保证税收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堵塞管理漏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