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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促进长春市医药产业发展,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指导意见》(商产发〔2007〕509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生物医药)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基地是指由商务部和科技部授予我市的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生物医药)。

  第三条 建设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鼓励和扶持长春市医药产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壮大医药产业规模,推动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优化贸易环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外贸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贸易与科技、产业有机结合。

  第四条 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营造有利于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对符合相关商务、科技、医药产业政策的创新基地企业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将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长春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对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基地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把握创新基地发展方向,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行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创新基地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负责创新基地的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评定纳入创新基地管理的企业,并为企业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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