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09〕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是和谐之基,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民政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民政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要,迫切需要通过加强民政工作调节社会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和谐。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促进我区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坚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完善设施,优化管理,提升服务,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全面实施我区民政事业2009-2020年中期发展计划,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城市社区工作水平全面提高,城乡社区建设稳步推进,拥军优抚安置保障扎实有力,社会福利事业多元化发展新格局形成,民间组织发展规范有序,专项社会事务管理规范透明,民政基础服务设施明显改善,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城乡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战略部署,努力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
(三)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全面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特困救助、临时救济、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形成协调、合理、规范的社会救助保障机制。要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差额补助水平,巩固应保尽保,推进分类施保,强化动态管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形成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要依法落实五保财政供养经费,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加强五保村、敬老院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长效机制。要做好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以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加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要加强与教育、住房、司法等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提高社会救助资源利用效能,让困难群体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