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


  2. 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税部门。

  3.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研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举措和办法;对综合治税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以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明确涉税信息交流范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挥职能优势,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税务机关内部要建立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理顺横向、纵向信息网络,有效利用信息,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2.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并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

  3. 各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信息只用于税务机关纳税参考、税源监控、评估等,税务机关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进行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各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信息不能收取费用。

  4. 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对相关单位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及信息共享的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形成工作制度。

  (三)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建立社会化征收机制。

  1. 代征、代扣、代收税款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等实行委托代征。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开展委托代征工作,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2.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扩大、缩小代征范围,或擅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代征手续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给代征单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