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9〕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新形势下加强地方税源控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不断依法强化征管、堵漏增收,地方税收收入连年稳定增长,有力地保障了全区财政支出,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于征管现状、社会涉税信息未能共享等原因,目前对部分行业及零散税源仍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措施,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地方税收流失。因此,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切实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势在必行。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领导下,以强化地方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特征的治税体系,使税务机关更加有效地控制地方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等问题。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同时对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1. 各级人民政府是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者,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及业务支持;有关机关、单位是社会综合治税的主体,应树立大局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