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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中央财政按照各地燃油消费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的增量资金,要统一纳入预算,规范使用和管理改革形成的交通资金。
  继续积极实施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办法。考虑上述群体和行业用油量和价格变动情况,中央财政将通过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中相应的配套补贴办法继续给予补助支持,省财政要继续按中央财政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给予补助。
  (三)根据国家《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9号),由省编办会同人事、交通、税务等部门提出《山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机构设置及人员安置方案》,报省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整个分流安置工作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县分别负责本层级在人员分流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
  正式占编人员有以下三个渠道:
  1.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向税务部门分流一批。(通过考试,竞争上岗)
  2.待国家出台优惠政策后,也可提前退休一批。
  3.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在理顺职能、整合机构编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在交通系统内部妥善安置一批。
  其他由交通部门自行聘用的人员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四)省国税局要按照有关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精神,贯彻和落实好我省成品油消费税政策。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的消费税款。
  (五)物价部门要在国家出台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时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和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六)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相关部门编制的工作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提出《山西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经省领导组审议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印发执行。
  四、保障措施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按照省领导组的统一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各市也应成立相应领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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