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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能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时间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2009年内,各统筹地区可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不得降低。

  (三)适当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对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

  (四)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槛。建立适应不同经济状况企业的多个参保平台政策。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单建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和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待遇一致的多平台政策,以适合不同企业、不同参保个人情况和特点的参保缴费平台,供企业或个人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水平参保。

  (五)出台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政策。各统筹地区可设定退休人员终身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条件,即设定一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并将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时,符合所规定条件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四、强化就业服务,为企业和劳动者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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