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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七)发挥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提高培训质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企业参加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引导他们根据市场需求,充实培训内容,采取“定单式” 、长短班、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支持技工院校等中等职业院校采取扩招形式,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企业对新招人员实施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十八)认真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或单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十九)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统计部门要加强沟通,落实各部门责任,共同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
  (二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二十一)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订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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