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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二)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继续开发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公共设施看管、治安巡逻、计生协管、交通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大龄失业人员、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009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十三)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23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重点做好对新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省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工流动就业。
  (十四)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按规定落实对复员转业军人的税费减免、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十五)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五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培育和完善覆盖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和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或劳务输出补贴。
  四、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十六)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鼓励企业开展在职培训,帮助待岗职工提升转业转岗能力。开展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帮助有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寻找新的就业机会。组织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实施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帮助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延长预备时间,缓解就业压力。加强重点人群创业培训,帮助一批有创业条件、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成功创业。搞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已掌握一定技能且有继续深造意愿的人员开展职业资格提升性培训,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抓紧制定实施意见,整合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发挥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城乡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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