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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3月10日 川财投[2009]2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是指按照省政府《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在向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企业直接销售天然气时代征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

  第三条 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标准暂定为每立方米0.4元。其征收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代征单位到省财政厅领购。代征单位要落实专人加强票据管理。

  第四条 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作为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征收,金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部分纳入省级部门综合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原则上实行“上年筹措,下年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 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用于补贴因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支出的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

  (二)用于经省政府同意的与天然气价格调控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在按规定对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实行补助时,原则上应先使用本级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实施价格补贴,不足部分可申请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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