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加快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制定《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增强行政收费、公务消费、政府重大投资工程预决算等财政管理领域的透明度,推动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积极探索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二)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1.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科学合理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使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权限清晰,程序严格。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完善并严格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建立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宏观决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及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立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由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机构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内容、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3.建立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不断提高决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