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关于下达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2009年3月19日 川财建[2009]29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主管部门、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交通局:
根据财政等七部门《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19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 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表),分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类“农林水事务”第01款“农业”第48项“石油价格改革对渔业的补贴”、第02款“林业”第32项“石油价格改革对林业的补贴”,214类“交通运输”第04款“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第01项“对城市公交的补贴”、第02项“对农村道路客运的补贴”(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第03项“对出租车的补贴”。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1、范围明确:2009年上半年我省享受油价财政补贴资金的范围为: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城市出租车经营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2、公开透明。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对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的兑付,应张榜公布。
3、简便易行。具体补贴方案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做到设计周密、简单易懂、容易操作、易于落实。拨付补贴资金应本着低成本、高效率、少环节的原则,建立快捷、有效的补贴渠道,尽快拨付并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4、市(州)、县(市)长负责。补贴工作实行市(州)、县(市)长负责制,由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补贴资金的核定
中央财政此次油价补贴按六个月确定补贴时间,提前预拨资金;以2008年补贴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计算确定2009年补贴用油量,并按财建[2009]1号文件确定的负担比例、补贴标准,分别行业和补贴比例核定对我省的补贴资金。省对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2009年上半年的补贴资金依据财政部补贴我省的资金总量和省交通、建设、林业、水利部门提供的各行业相关基础数据,以及行业内部特点计算确定。具体测算办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