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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二)严格控制对市县财政的资金配套要求。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出台事业发展政策以及分配部门专项资金时,不得对市县提出资金配套要求。

  (三)合理把握对市县财政的帮扶原则。对于一些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确需自治区财政予以扶持的市县项目,要根据财力需要与可能,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从宏观性、导向性方面考虑安排补助资金。

  五、严格财政资金审批程序

  (一)规范部门理财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所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和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的文稿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或设立专项资金事宜的,须先征求自治区财政厅的意见。

  (二)从严审批自治区本级机动财力。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和办理有关追加预算的申请报告,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财力状况,严格按照“一支笔”审批原则进行审批或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主席或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批,其中预备费和民族机动费由自治区主席审批。对属于大额专项资金范围的,按照自治区大额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六、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一)加强资金追踪问效。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资金发挥预期效益。大力推行财政投资工程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点,对试点部门概算总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支出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二)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要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违反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申请追加经费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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