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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五)加强自筹基建项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的自筹基建项目,涉及动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含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全部资金,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时,须事先征求自治区财政厅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否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安排资金。经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立项后,所需资金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六)严格预算执行。对确定的项目预算,应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未按要求完成预算支出进度的,要相应扣减部门下年度支出预算。

  三、硬化预算约束

  (一)细化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将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足额安排到位,不得留下硬缺口。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细化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法定程序等额收回。

  (二)强化部门预算的约束力。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批复的预算总额内进行项目调剂的,须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三)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凡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自治区财政原则上当年不再办理预算追加。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突发事件如地震、风灾、涝灾、旱灾、疫情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主席、副主席职责分工及权限予以审批。对当年临时增支的,根据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四)认真编报部门决算。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财务决算。自治区财政厅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部门决算批复工作,强化决算分析。

  四、严格遵循分级财政管理

  (一)合理划分自治区本级与市县财政的支出职责。要严格按照“分级财政、分级管理”以及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及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不应也无力包揽属于市县政府承担的支出职责。除重大灾情、疫情和重大事故外,凡与自治区本级事权不相关的财力申请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转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也不再给予资金补助。对市、县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研究财政体制或转移支付方案时统一考虑,一般不作个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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