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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2009〕20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硬化预算约束,确保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现就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始终坚持勤俭办事业

  (一)坚持勤俭节约。我区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财政支出压力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仍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本级财政面临的突出问题。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勤俭办一切事业。

  (二)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安排应分清轻重缓急,除保证法定增长、政策性增支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外,要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购车用车,切实降低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出国(境)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二、统筹安排各项财政资金

  (一)全面推行综合预算。自治区本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应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预算收入的用途。

  (二)统筹用好中央补助资金。财政部与其它国家部委联合下达或分别下达的各项财政资金,要与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严格实行收支脱钩。自治区本级执收执罚单位已纳入预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脱钩,不得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相应安排部门支出。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非税收入征管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四)统筹用好预算结余资金。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结余资金须如实编列预算,统筹安排年度支出预算。对未按规定要求列入预算以及结转两年以上仍未使用的非基建项目结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法定程序收回重新安排。对基建项目净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对结转两年以上的基建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重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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