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管理。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复、规划、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对项目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约定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一)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对原有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或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及时收回并依法重新处置。
(二)积极消化闲置土地。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对停产2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企业的用地,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各地要根据当地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尽快出台具体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办法,切实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三)科学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但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各地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工作。要依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制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措施。对开发区土地,开发区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的标准,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省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于2009年6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核公示。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国家或省上审核公示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