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用地公示、市场监测等制度。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土地供应信息都应当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
三、严把土地供应环节。
(一)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建设项目需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改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同时,根据预审未通过的情况,核销项目备案手续,调整相关行业规划。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等。要严格执行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用地目录》和《禁止类用地目录》,对限制类建设项目用地,要从严审核;对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以及禁止类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工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专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在建设项目可研论证、设计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合理的建议,凡超标准用地的,不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
(四)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各地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用地,实行土地供应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当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50%、两年累计土地供应率未达到70%的,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在供应新增建设用地后,应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备案的,视为未供土地。
严格城市土地管理,严禁未经拆迁安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文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下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收购储备重点要放在城市存量和闲置土地上,不能片面追求以地生财,搞新增建设用地储备,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凡发现上述行为的,省国土资源厅要责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