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甘政发[2009]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土地利用新路子,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规划宏观管理。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点布局、产业布局以及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等,科学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划,要及时进行修订;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认真论证,调整用地规模,核减用地数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严安排建设用地增量。要对适宜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区集中,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城镇村建设要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及地下空间。城市、集镇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新开工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和游憩集会广场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40米和1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55米和2公顷,大城市不超过70米和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面积不超过5公顷,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各类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和大规模商业零售等项目用地,凡新开发的建设区域,除道路等基础设施外,其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
二、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除属于可再生能源的光电、风电和水电等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以及国家电网、农网建设项目用地可划拨外,其他经营性的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要实行有偿使用。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须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