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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意见的通知

  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以及部分低价且临床紧缺用药将试行"带量采购",即参考上一年度药品使用总量,商议本次采购中同一种产品的价格。
  六、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实行统一平衡
  集中采购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在本市不同区域的采购价格保持一致。全市统一组织药品采购价格的平衡工作。医疗机构实际使用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使用,并列入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药品零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实行零差率销售。
  七、全面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从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开始,今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网上采购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分别管理。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作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基本采购单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基本采购单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用药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组织一体化管理,并纳入全市统一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管范围,分别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集中代购。
  八、逐步规范药品采购供应
  理顺药品采购渠道,减少药品销售供应环节,积极稳妥地探索和逐步实行药品采购结算"两票制"。充分利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时监控与分析功能,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药品供应情况的监管,对超常规药品采购、供应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九、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
  制定药品使用控制指标,规范临床合理用药,建立医疗机构科学用药、合理补偿的良性运行机制。全市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候选品种目录以外的品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全部使用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所列品种,使用其他品种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药品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并不得超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候选品种目录范围。
  十、加强政策衔接,实现联动发展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非商业性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要与全市药品集中采购相衔接,全市非商业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医疗保险药品异名库)的制定要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候选品种目录为基础。要制定鼓励措施,在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药品价格综合调整、药品质量监管等方面与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现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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