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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意见的通知

  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组织监管
  (一)进一步发挥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纠风办等部门组成的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作用,做好全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品种的集中选择和价格的集中确认、药品采购结算逐步实行"两票制"情况的监督以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组织;卫生部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对收费行为、集中采购候选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药品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工商部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纠风部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的全程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各区县成立由区县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区县卫生局要做好本辖区内二级(含区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有关药品采购政策的贯彻实施和日常具体采购过程的监管与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
  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全市统一确定
  本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要以全市医疗机构临床实际使用药品品种为基础,确保涵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物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以及国家要求使用的各类药品规范目录,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目前有关区县集中采购目录相衔接。全市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所有药品品种,全部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国家规定实行特殊采购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等西药品种和中药饮片除外)。
  五、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品牌实行集中选择
  全市统一制定选择规则、标准和程序,集中进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备选品牌的选择。各级医疗机构具体使用药品品牌原则上由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候选品种目录中自行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药品品牌须在即将印发的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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