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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市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实行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品种的集中选择和价格的集中确认;建立覆盖全市的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新机制;规范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理顺药品购销关系,实现医疗机构药品的规范采购、合理使用、合理补偿;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切实降低药品费用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创造条件。
  二、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分级监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建立药品采购管理规范,统一制定药品采购目录,统一确定药品价格体系。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下同)药品采购全部纳入上述集中采购模式,实行统一采购管理。
  (二)保障质量,降低费用。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为最高准则,建立药品生产、采购供应和临床使用系统质量保障体系,确保药品质量。通过实行药品物价政策,促进药品合理使用,降低患者药品费用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科学管理,强化监督。建立适应不同药品品种特点的综合采购与使用监管模式,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监管平台,加强药品采购过程监管和使用过程实时监控,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公平性。
  (四)政府主导,合理补偿。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有关部门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合理补偿,确保其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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