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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参保范围、筹资和管理

  (一)参保范围。全区范围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筹资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缴费和补助。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补助资金,继续按原资金渠道给予安排。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四)参保办法。大学生参保应以学校为单位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学校应按要求,负责本校学生申报参保资料的填写、审核、汇总等工作,到所属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学生每年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同时,自办理停保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待遇支付。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政策标准执行。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疗服务管理。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本着方便大学生就医的原则,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应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确保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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