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重要意义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大学生医疗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学生的亲切关怀。各级政府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从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城镇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为主的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保障大学生基本权益。
(二)目标任务。从2009年起,用1年左右的时间将全区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并不断完善制度,逐步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宣传引导,自愿参加,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二是分级负责原则。自治区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已开展试点的城市要尽快制订具体办法,未开展试点的城市,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