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已经2009年1月5日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 【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