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受理和审查渣土运输“绿色车队”的货运需求,签署审查意见,报联合窗口;发放货运车辆通行证。
4、负责渣土运输“绿色车队”组建动态工作信息报送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垃圾渣土管理处负责:
(1)受理渣土运输“绿色车队”申报,审查申报材料,发放资格证书;向市运输局报送渣土运输“绿色车队”备案材料;
(2)受理渣土运输“绿色车队”贴息贷款申请,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容环境处;
(3)受理渣土运输“绿色车队”车辆通行证申请,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联合窗口,发放车辆通行证;
(4)按规定时间向市容环境处报送《城市货运保障组建“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工作动态情况表》、《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运输情况报表》(附件一)。
(5)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
2、委市容环境处负责:
(1)负责按规定时间向市运输管理局报送渣土运输“绿色车队”贴息贷款申请;
(2)负责向市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上报《城市货运保障组建“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工作动态情况表》、《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运输情况报表》及工作信息;
(3)协调行业服务窗口与市有关单位及部门的工作联络;
三、组建渣土运输“绿色车队”工作程序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工作需要,渣土运输绿色车队程序如下:
(一)渣土运输“绿色车队”标准
1、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的经营性货运企业,或从事城市运行基本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2、拥有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货运车辆,其中经营性货运企业需拥有10辆(含)以上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货运车辆;
3、经营性货运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
4、近两年内未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死亡事故;
5、近两年内未发生运输质量责任事故;
6、近两年内未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处罚或处理;
7、经营性货运企业需应用运输或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和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能有效实施车辆的实时监控、管理;
8、经营性货运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
9、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企业在申请车辆中若涉及到黄标车短期内无法更新、替代的车型,申请单位需提交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黄标车淘汰的承诺书。
(二)渣土运输车辆标准
1、经营性货运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
2、符合本市环保排放标准,经营性货运车辆需符合交通行业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经营性绿标货运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
4、经营性货运车辆需安装有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5、能满足运输需求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
6、车辆符合《北京市流体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全密闭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规定,具备有效的《北京市流体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准运证》(渣土类);
7、外地进京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绿色车队”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业窗口办理范围的;
(2)符合组建渣土运输“绿色车队”的标准;
(3)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申报表》、《申请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承诺书》(见附件二);
②具备企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③北京市流体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准运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⑤在申请单位所属车辆中,若涉及到黄标车短期内无法更新、替代的,且必须使用的,申请单位需提交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黄标车限期淘汰更新承诺书、承诺淘汰更新黄标车明细表。以上材料应清晰、完整,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2、审查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绿色车队”资格,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将《“绿色车队”资格证书》及副本发给申请企事业单位,领取人签字确认(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3、备案
对审查合格的渣土运输“绿色车队”,由办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运输局备案,并统一向社会公告。
(四)颁发资格证书
北京市渣土运输“绿色车队”资格证书及副本(车辆登记册)。
四、“绿色车队”购车贷款贴息工作程序
(一)贴息补助范围
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贷款购置“绿色车队”车辆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给予“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贷款贴息补助。
(二)贴息补助标准与年限
1、企事业单位自行办理渣土运输“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资金银行贷款手续,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发生的购车贷款以及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计算)进行贴息补助。
2、贷款贴息补助分为2年期、1.5年期、1年期三个档次。
(1)凡在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签订购车贷款合同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车辆,给予2年贷款贴息补助,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1年的贴息补助。
(2)凡在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签订购车贷款合同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车辆,给予1.5年贷款贴息补助,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1年的贴息补助,第二次发放半年的贴息补助。
(3)凡在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购车贷款合同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车辆,给予1年贷款贴息补助,一次发放完毕。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牌照的,按照实际办理车辆牌照的时间享受相当补贴档次。
(三)申请贴息补助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业窗口办理范围的;
(2)符合贴息补助的范围;
(3)符合在规定的三个时段办理“绿色车队”购置车辆贷款贴息事宜,过期不再办理。
(4)不同档次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目录:
符合2年贷款贴息补助条件的,办理第一次贴息的时间自2009年6月1日至8月31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绿色车队”购置车辆贷款贴息审核表》(见附件三);
②《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车合同(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购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发放贷款的机构为汽车金融公司的,提交银监机构颁发的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⑤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2年贷款贴息补助条件的,办理第二次贴息的时间自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第一次贴息补助的《“绿色车队”购置车辆贷款贴息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②第二次贴息补助的《“绿色车队”购置车辆贷款贴息审核表》;
③购车贷款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利息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归还购车贷款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1.5年贷款贴息补助条件的,办理第一次贴息时间自2009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需要提供的材料与申请2年贷款第一次贴息补助时提供资料相同。
符合1.5年贷款贴息补助条件的,办理第二次贴息时间自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需要提供的材料与申请2年贷款第二次贴息补助时提供资料相同。
符合1年贷款贴息补助条件的,办理贴息时间自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绿色车队”款贴购置车辆贷款贴息审核表》;
②经审核的《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车合同(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购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发放贷款的机构为汽车金融公司的,提交银监机构颁发的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许可证》
复印件;
⑤购车贷款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利息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归还购车贷款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⑧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
(2)各企事业单位在贴息补助办理每个时段的第一个月内提交贷款贴息补助申请;
(3)在贴息补助办理时段的第二个月15日前,向市运输管理局提交审核报告;
(4)第二个月月底前将本部门所接受申请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同意给予贴息的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绿色车队”款贴购置车辆贷息审核表》;不同意给予贴息的说明理由;
(5)第三个月月底前由市运输管理局将贴息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有关企事业单位。
凡享受购车贷款贴息补助的渣土运输“绿色车队”车辆,从办理完毕车辆牌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贴息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接受贴息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接受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配发通行证程序
(一)发放原则
1、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实行夜间运输;
2、向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且必须白天运输的车辆发放通行证;
3、必须白天运输的“绿色车队”和绿标车核发货运车辆通行证;
4、短期内无法更新替代的黄标车,确有运输需求,且承诺于2009年9月30日前淘汰更新,可发放通行证,原则上在夜间23时至次日6时之间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