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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货运保障组建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货运保障组建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9〕21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号)及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保障城市货运组建“绿色车队”服务窗口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交行发[2009]23号)的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城市货运保障组建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工作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
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和办理货运通行证
行业服务窗口工作程序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保障城市货运组建“绿色车队”服务窗口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城市货运保障组建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主要负责锅炉供暖用煤、路灯用电、气、热运输,渣土运输,垃圾粪便清运、医疗清废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的“绿色车队”组建和货运通行证等运输保障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组建本系统内各行业“绿色车队”。
  (二)负责“绿色车队”购车贷款贴息补助的受理、审核、发放、归档、监督等工作。
  (三)负责受理和审查本行业主管或归口单位申请人的货运车辆通行证需求,签署审查意见,报联合窗口。
  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负责人、联络员及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见附件1。
  三、“绿色车队”组建工作程序规定
  “绿色车队”是我市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专业运输货运企业;或从事城市运行基本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绿色车队”将承担城市生产生活必需品配送运输,保障城市运行,面向社会提供公共运输服务和为行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绿色车队”名单由市运输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告,社会各道路货运需求单位,可与“绿色车队”洽谈运输事项。
  (一)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绿色车队”的单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的经营性货运企业,或从事城市运行基本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2、拥有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货运车辆,其中经营性货运企业需拥有10辆(含)以上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货运车辆;
  3、经营性货运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
  4、近两年内未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死亡事故;
  5、近两年内未发生运输质量责任事故;
  6、近两年内未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处罚或处理;
  7、经营性货运企业需应用运输或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和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能有效实施车辆的实时监控、管理。
  8、经营性货运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
  9、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组建“绿色车队”的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性货运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
  2、符合本市环保排放标准(指绿标车辆),经营性货运车辆需符合交通行业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车辆类别主要为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重点是适应本市道路货运需要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冷藏保鲜专用车、集装箱专用车、罐式专用车、危险货运专用车、自倾车、商品车运输专用车、平板车、牵引车、专用挂车等货运汽车、挂车;
  4、经营性绿标货运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
  5、经营性货运车辆需安装有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6、能满足运输需求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
  7、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二)提交材料
  企事业单位向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提出组建“绿色车队”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承诺书》(见附件2)、《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申报表》(见附件3)(同时提交电子版);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经营性货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经营性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6、有效清晰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相关专业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市或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本单位确属适用范围内行业单位的相关证明;
  9、涉及燃气行业的单位须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清晰、完整、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至市市政管委行业服务窗口。
  申请单位不属于企业单位的,不提供第2项材料;申请单位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性质的,不提供第4、5项材料。
  (三)审查
  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负责受理企事业单位的申请,按照“绿色车队”建立标准及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绿色车队”资格,将申请材料报市运输管理局备案,由市运输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四)受理时间
  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自2月16日起,向社会提供关于城市货运保障组建“绿色车队”的工作咨询,自3月1日起正式对外办公,并开始受理企事业单位的组建“绿色车队”申请。
  四、“绿色车队”购车贷款贴息补助办理工作程序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贷款贴息补助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133号)要求,取得“绿色车队”资格的单位,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底前购置绿标车辆的,由市财政给予1至2年的贷款贴息补助。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负责组织实施本窗口主管或归口“绿色车队”单位购车贷款贴息补助的受理、审核、报送、资料归档工作。
  具体程序规定见《北京市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贷款贴息补助办法》(见附件4)
  五、货运车辆通行证发放工作程序规定
  (一)发放原则
  1、鼓励货运企业实行夜间运输;
  2、向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且必须白天运输的车辆发放货运车辆通行证;
  3、向必须白天运输的“绿色车队”和绿标车核发货运车辆通行证;
  4、短期内无法更新替代的黄标车,确有运输需求,且承诺于2009年9月30日前淘汰更新,可发放货运车辆通行证,原则上在夜间23时至次日6时之间通行;
  5、保障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货物运输;
  6、外省市进京的货运车辆,原则上按现行规定办理进京手续。
  (二)申报时间
  自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绿标车货运车辆通行证每季度核发一次;黄标车货运车辆通行证每月核发一次。
  绿标车已有货运车辆通行证的,可分别于2009年3月1日至10日,6月1日至10日到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申请办理2009年二、三季度货运车辆通行证;绿标车新办货运车辆通行证的,可随时到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申请,办理至本季度末的货运车辆通行证。黄标车申请货运车辆通行证的,须于每月1日至10日到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申请办理下月的货运车辆通行证。
  (三)提交材料
  1、《北京市货运车辆通行需求申请及审批表》(见附件5)和《北京市货运车辆通行需求申请明细表》(见附件6)(同时提交电子版)
  2、承运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
  3、承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在年检合格有效期内);
  4、承运车辆交强险存根(复印件);
  5、承运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8、黄标车申请通行证的,提交《限期淘汰更新承诺书》和《承诺淘汰更新黄标车明细表》(见附件7)(同时提交电子版);
  9、涉及燃气运输的单位须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市或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本单位确属需运输本行业窗口适用范围相关货物以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证明。
  以上材料应清晰、完整,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承运单位不属于企业单位的,不提供第2项材料;承运单位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性质的,不提供第5、6项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对申请内容进行初审,审查其是否符合发放原则,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并签署意见。同意的,将申报材料报联合窗口核准,不同意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联合窗口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环保局对承运车辆的环保标志进行审核,并转市运输管理局;
  涉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进行有关安全资质及需求审查,同意的,转市运输管理局,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由联合窗口退回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
  市运输管理局对承运车辆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查,同意的,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由联合窗口退回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核同意的,核发货运车辆通行证件,不同意的,由联合窗口退回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市市政管委行业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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