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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告(2009)


  (二)升空气球条幅规格:不超过10米×1米,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的设置以及规格和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三)活动宣传展板规格:宣传主题背板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展板最大高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一般不超过5米。设置A字型的展板,其两展板底边跨度不得小于0.7米。安装宣传展板必须牢固、牢靠;

  (四)充气式拱门规格:跨度不超过10米,高度应当在5米以下,安装设置安全、牢靠,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

  (五)彩旗规格:应当设置在活动场馆周边以及道路的主路、辅路、便道以外的范围,其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不得侵占路面、人行便道和盲道,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以及居民生活;

  (六)海报、张贴画规格:一般为不超过A1(0.6米×0.85米)纸的规格。海报、宣传画应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七)固定宣传设施的设置,依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根据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地点、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规范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

  (一)违反许可决定擅自扩大标语宣传品的设置范围;

  (二)设置在道路路面以内的范围,但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比赛场地的活动除外;

  (三)影响车辆通行,影响司机和行人视线;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宣传品的;

  (五)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

  (六)影响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七)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设置标语宣传品的;

  (八)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的,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标语宣传品的语言文字应当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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