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 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不得进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二条 运输餐厨垃圾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市市政管委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专用密闭机动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功能齐备、完好和车身整洁。运输餐厨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倾倒。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运输企业(包括自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消纳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