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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200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
(通告〔2009〕2号)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我们对《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公布实施的通告》(2005年通告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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