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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2009)

  (一)建立健全井盖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和管护。
  (二)保持井盖完好。发生丢失、移位、震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三)按照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井盖管理机构和井盖的型号、规格、标志、设置地点、数量等资料。
  五、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派专人对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盖经常巡查,对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定期检查。
  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时,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在2小时内通知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
  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对丢失、损坏的井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更换、补装、维修所需的费用,由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承担。
  六、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发现本单位使用的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或者接到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维修通知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一)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和居民居住区等地区,必须在4小时内修复;其他地区必须在12小时内修复。
  (二)属于通知维修的井盖,应在修复后的4小时内告知通知维修的部门进行复查。
  (三)接到井盖的维修通知后,如果发现丢失、损坏的井盖不属本单位管理时,应当在2小时内告知通知维修的部门。
  七、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违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八、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井盖管理不善,多次发生违章行为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损毁车辆等严重事故的,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并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九、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等原因造成事故,需要向受损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由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井盖所有权人(井盖权属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造成井盖丢失、损坏和擅自移动井盖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经济赔偿或者追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申请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调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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