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房屋保护和修缮过程中,房屋产权人原则上应将违法建设一并拆除,影响城市景观及公共利益的临街违法建设必须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由区政府组织拆除。
违法建设侵害相邻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违法建设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直管公有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和宣传动员工作,并对申请房屋保护修缮的居民进行登记;
(二)区政府结合居民房屋修缮申请和本区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
(三)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保护和修缮协议;
房屋保护和修缮协议内容应包括:房屋修缮的实施主体、出资方式、修缮方式、质量要求、施工工期、违法建设拆除要求;房屋修缮后的维护和管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区政府会同文物管理部门,组织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房屋进行分类;
(五)房屋产权人对房屋、院落进行翻建的,需到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房屋、院落进行改建的,需到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房屋、院落进行翻建、改建,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房屋产权人按照房屋分类和技术标准,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七)房屋保护和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是否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进行评估和验收;由房屋产权人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产权人修缮房屋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章 市政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
第十三条 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旧城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应保持胡同传统风貌和肌理,不得改变胡同原有尺度和走向,确需改变的,应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胡同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时应当在不改变胡同宽度的前提下同步敷设市政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胡同尺度和外部市政条件,编制与历史文化街区相适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