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住〔2009〕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共同制定了《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文 物 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附件: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
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以及所涉及的胡同整治、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居民疏散等相关工作,依据本规定执行。
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三条 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以下简称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原则。严格执行保护规划,通过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式组织实施。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严禁大拆大建。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在政府的统筹组织下,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承租人,下同)修缮、管理、维护的责任,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三)坚持保护风貌、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修缮、改善、疏散”的总体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逐步疏解旧城人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