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按照有利于开展居民自治、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便于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原则,各区县可在选举前期根据实际适当调整社区规模。居民居住较分散的,1000户左右可以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居住较密集、区域较大的2000-3000户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户数。
  (二)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共5至9人组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政府批准。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可交叉任职。
  居民委员会内设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委
  员会、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等6个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
  (三)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等项工作。各区县要根据实际,积极扩大基层民主,提高全市户代表选举比例。
  1.参加选举的范围。全市居民委员会除以下两类暂不参加选举外,其他居民委员会均应参加全市统一换届:一是因拆迁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居民委员会;二是2008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并已进行选举的居民委员会。
  2.选民资格的确定。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参加选举;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可参加居住地所在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非本市户口但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选民资格及候选人条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选民只能在一个社区登记并参加选举。
  3.候选人的提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候选人的条件可由各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提出建议,经居民会议讨论确定后,向社区居民公告。在提名候选人阶段,要引导居民把热心为居民服务、综合素质好、文化水平较高、能够适应现代化办公要求的人提名为候选人。4.依法投票选举。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可根据居住状况与便于组织的原则,分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无论采取哪一种选举方式,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正式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10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