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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居民委员会选举前期准备工作
  (一)成立各级选举工作机构。成立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丁向阳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或指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方案。各级选举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选举培训工作。全市统一组织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本级选举工作人员和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进行重点培训,掌握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全市于2009年4月开展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宣传月”活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选举办法》等选举法律法规,选举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法,以及建设和谐社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国(境)外机构或个人采访居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要履行有关手续。
  (四)组织社区工作岗位考试。按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可由各区县结合社区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考虑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服务站工作人员,组织社区工作岗位招录考试。
  三、严格依法进行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要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选举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一)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条件成熟的新建小区要及时建立居民委员会;条件暂不成熟的也应成立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纳入居民委员会管理,不能有“空白点”。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调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经区县政府决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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