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工程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五章 项目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本规定的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设计变更的原则:
(一)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建筑物安全,保证工程效能正常发挥,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二)设计变更的方案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应比原设计更为优化。
(三)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设计变更的方案原则不得增加项目投资。
第二十八条 项目设计变更分为技术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技术性设计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灌排沟渠、泵站、桥梁、涵洞、房屋、道路等工程的基础地质情况以及实地地形与原勘测成果不符,根据现场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修改建筑物的基础处理设计或小距离地移动位置。或者建筑物的上部结构作相应调整,整个建筑物的功能不受损,设计标准不降低。
(2)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设备、原材料采购不到,需要采用其他设备、原材料进行替代,根据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技术参数对建筑物的原设计重新复核、修改。
修改后建筑物的功能及设计标准不降低。
(3)由于施工季节、工期变化,按照原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按时完工或保证工程质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以确保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建筑。
(4)施工期间土地权属调整有困难或为满足当地群众的合理要求,适当移动路、沟、渠的位置,不破坏田块、路、沟、渠原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
(二)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项目建设范围有较大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发生变化。
(2)项目区主要取水方式、灌溉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
(3)设计标准降低。包括以下情形:降低防洪堤的堤顶高程、减少断面尺寸降低安全标准;减少引灌渠的引水流量,减少断面尺寸,降低灌溉标准;改用次等级的建筑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