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设计方案应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定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进行驻点踏勘,尽可能与项目区地形测绘同步进行。
设计人员要与测绘人员进行项目区地形、地物情况交接,使项目初步设计更加切合实际,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和就项目的耕地质量问题听取县级农业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应提交以下设计成果:
(一)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附电子文档;
(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项目总体规划图;
(四)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
(五)项目投资预算书;
(六)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项目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是项目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组织的主要依据。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原则:
(一)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
(二)应坚持在工程内容不减少、施工质量不降低、预算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完善和优化。
(三)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报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达到工程招标和施工组织所要求的设计深度的,可直接采用初步设计作为施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