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3月20日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93号发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保证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和社会融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勘测设计管理工作,并对勘测设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目的,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实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五条 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勘测设计活动,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并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勘测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 项目测绘及工程地质勘探
第七条 项目通过前期审核(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为立项批复,下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区的地形地貌进行测绘。同时,项目区外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水系、道路及重要参照物也必须进行测绘,以反映与区内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 项目区测绘成果必须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施工放样、拆迁及青苗补偿统计等要求。
第九条 项目的测绘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确定测绘单位。测绘承担单位应依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等相关技术规程,编写技术设计书,依法进行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