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二00九年“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商标战略的实施,继续做好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即日起开展二○○九年第七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同时对二○○六年认定并于今年到期的云南省著名商标,采取与新申请认定一样的方式与要求,予以重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
按照《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的规定,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认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的宣传;
(二)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关于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
(三)对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式两份;不予推荐的应当上报备案材料;
(四)认真做好对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二、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
《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条件。各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开展此项活动中,应当遵照《程序》及省局制定下发的《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具体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要求,指导申请人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
在指导申请人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人名义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