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是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评估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委托的民政部门审定、公示、公告。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受评的社会组织理事或会员进行问卷调查;
(六)负责撰写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七)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投诉;
(八)将初评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政部门下发评估通知;
(二)社会组织完成自评,将材料报送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
(三)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评估范围的社会组织,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评估专家小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向评估委员会报送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评估对象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重新给予审核。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0日内对复核结果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评估委员会重新审定,并书面告知评估对象审定结果;
(六)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评估审核结果,并将评估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
(七)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2A及以下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民政部备案。评估结果同时告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