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485号)
省公安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减轻社会和群众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地民航公安机构办理《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收费标准由每份25元降为每份20元,含办理《临时乘机证明》所需人工、材料、照像、核查电话等一切费用。
二、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要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