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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工作的意见

  二、强化职业培训,全面提高职工岗位能力和再就业能力。

  (三)立足企业,依托院校全面开展职工培训工作。困难企业职工的技能提升、转业转岗等培训,原则上由职工所在企业组织实施。各企业单位要创造条件,切实把职工培训工作落实到实处。凡没有条件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应在4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供企业职工培训名单和培训需求,并分别组织职工到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培训,委托技师学院或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为期6-12个月的培训;中、高级工技能培训,委托技师学院或技工学校进行为期4-8个月的培训;初级工培训、创业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委托技工学校、培训中心或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为期3-6个月的培训;科技讲座、科学素质提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应根据职业要求,安排在相应的技工学校或培训机构进行业务培训。

  (四)坚持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原则,促进参加培训的各类人员充分就业。各企业要着眼于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高度重视职工培训工作,把广大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综合素质教育做为不断提高企业生产力、共同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在企业生产任务不足期间,应分期组织职工休岗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并适当延长培训时间。休岗职工经过培训合格后,企业应及时安排在原岗位或转入其他岗位工作。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科学地安排教学计划和培训内容,切实做好技能提升与岗位需求的对接,同时要安排一流的师资、一流的教学设备用于企业职工培训。要根据各类职工的不同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保证培训质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困难企业,充分了解职工休岗转岗情况,协调、帮助困难企业做好职工培训工作。对有愿望参加创业培训的职工,应主动协调所在地培训中心加强创业指导、提供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职工培训经费补贴政策。困难企业职工参加相关培训后,所在企业凭培训人员名单、有关部门核准的花名册、技术等级证书(上岗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我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培训补贴,职工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严格按市政府宁政发[2009]22号文有关规定或我市高技能人才基地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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